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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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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春晖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4-10-23
来源:  
春校字[2014]4号
校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现制订《春晖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春晖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春晖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高中部。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在校高中学生总数的20%,年级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指标调剂。
第五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可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八条 根据本办法和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按规定时间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11月15日前,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上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由德育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同时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 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德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下一条: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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