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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晖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受助对象的认定办法
时间: 2016-09-06   来源: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实现精准资助的工作目标,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受助对象的认定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包括因家庭经济困难享受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校内补助、和社会资助的各类受助对象的学生认定。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定义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认定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二)本人申请原则;

(三)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五)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原则。

第四条 认定工作的组织

(一)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受助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受助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成立班级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按照班级人数确定学生代表人数,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普通学生代表数应大于班干部数;评议小组由5名以上班级干部和学生代表参加,普通学生代表应占评议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比例,班级评议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名;学生代表产生应通过班级学生推选,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生原则上不参加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内公示并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并发文予以认定。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消费情况,综合参照淮南市和我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困难等级设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

1.孤儿、残疾学生以及残疾家庭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见义勇为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其他优抚对象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3.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4.享受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建档立卡扶贫户家庭子女;

5.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家庭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6.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一)特殊困难等级条件

1.建档立卡的扶贫户学生,城乡低保户学生;

2.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的学生,残疾学生及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的学生; 

3.其他因病、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城乡居民低保标准(淮南市2015年城市低保月标准440/人,农村低保月标准200/人)的学生;

4.家庭主要成员年老体弱、劳动力低下等原因导致经济负担过重;家居城镇、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经济收入低于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家庭的学生。

5.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造成月收入低于淮南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的学生。

(二)困难等级对象

困难档次是指家居农村贫困地区,家庭主要成员年老体弱、劳动力低下等原因导致经济负担过重,经济来源少;家居城镇,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成员因病导致贫困的;因自然灾害、特殊事故导致贫困;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城乡居民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的学生。

(三)一般困难等级对象

一般困难档次是指家庭主要成员有一定劳动能力,家庭有少量经济来源,但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仍然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如,家居农村贫困地区,家庭主要成员年老体弱、劳动力低下等原因导致经济负担过重,经济来源少;家居城镇,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成员因病导致贫困的;因自然灾害、特殊事故导致贫困等情况;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城乡居民低保标准2倍的家庭学生。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控制在具有正式籍在校学生总数的30%左右。

第七条 认定证明材料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由村(居)委会,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如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说明:

(一)父()有工作单位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父()年总收入(包括工资与奖金等)的证明。

(二)属于建档立卡户、城乡低保户者,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建档立卡户证书、城乡低保户证书或证明。

(三)孤、残学生提供相关部门的认定证书。

(四)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其他家庭成员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出具民政等相关单位的证明,医药费发票。

(五)双亲下岗、生活特别困难者,出具双亲《下岗征》复印件。双亲下岗再就业者,需说明经济来源及收入情况。

(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应提供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联合出具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学校验原件留复印件存档,复印件须班主任签字、学校签章。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每学年开学一周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摸底认定工作,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

自开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必须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交给班主任,班主任对学生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二)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对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班级评议结果应在班级公示5个工作日。班级认定评议工作要求在收到学生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确认情况报学校资助中心进行审核。建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与年级组和班级联系点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应深入班级,指导监督班级评议。

(三)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班级上交评议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结束后,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质疑。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师生对学生资助中心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反映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班级评议材料,将审核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对于确认为特殊困难学生,学校、班主任应进行走访,实地确认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对象认定条件

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确认各类受助对象,开展国家助学金、校内资助受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一)申请认定国家助学金、校内资助受助对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2.学习认真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3.能积极参加并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

4.生活简朴。

(二)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的确认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一等助学金、免学费政策。

2.城乡低保户子女、孤儿、残疾学生享受国家一等助学金,通过校内资助为其免学费。

3.学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各档次的数据、困难条件和上级分配给学校的受助学生指标,确定国家助学金各档次的受助人数。

(三)校内资助受助对象的确认,另行制定办法。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受助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学校纪律者;

2.生活不节俭,有高档消费现象,有抽烟、酗酒、赌博行为者;

3.因各种原因休学或退学者;

4.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助者;

5.不思进取,经反复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 认定为受助对象的程序

认定为受助对象的程序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程序相同,按照“个人申请→班级评议→班级公示→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报市(县)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备案→学校公示”的程序操作。

第十一条 受助对象认定完成时间

(一)认定工作于每年1020日前完成。

(二)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认定一次,校内资助原则上与国家助学金同步开展。

第十二条 认定结果的管理与使用

(一)学校每学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三)学校各项经济困难资助的对象应是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及时申请认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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